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广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收
邮编:510000
联系电话:020-83922270
一、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请逐项核对材料清单,是否已经准备好以下材料,带*项为必须项
1.刑事复议或刑事复核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签名)、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3.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的,还要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其他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全部材料整理好后请邮寄到我厅, 我厅依法审核您提交的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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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请求人向我厅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刑事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材料;
(四)证明侵犯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ps: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材料的,可说明情况,接收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赔偿请求人向我厅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情况、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
(四)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的证据。
请逐项核对材料清单,是否已经准备好以下材料,带*项为必须项
1.如向我厅申请国家赔偿,则提交赔偿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签名)、复印件各一份
2.如向我厅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则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签名)、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
4.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5.委托代理人的,还要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其他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全部材料整理好后请邮寄到我厅, 我厅依法审核您提交的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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