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撰稿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从2013年起草以来,中间经过征求全省交警部门、厅直单位、省直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座谈会讨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历时5年,终于趋于定稿。
《办法》是在广东省交通管理部门春运客车超员载客举报奖励办法上的基础上制定的。2013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出台了《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群众微博举报春运客车超员载客奖励办法(试行)》,2014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经过五年来的试行,群众对交通违法举报行为有了一定的基础,全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尤其是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举办奖励办法非常成熟,在国内受到各地学习借鉴。
《办法》制定的背景是,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广东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升级关键时期,我省机动车数量、驾驶人数量、道路里程逐年增长稳居全国首位,交通管理压力不断增加,迫切需要推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交通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发挥警民共建共治共享作用,进一步构建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格局,提升整个社会文明交通理念。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草案共设21条,现就主要条款进行说明:
(一)关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等问题。第一、二条界定了本规定制定目的、依据和举报方式。第三条是关于举报渠道的问题。第四条关于处理机关的规定。第五条关于举报范围的问题。规定了若干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举报,一般性违法行为暂时不列入。
(二)关于举报程序和举报条件。第六、七条提出群众举报程序和条件;第八、九、十条提出举报的具体要求,比如要实事求是,不得故意诬陷等;其中群众只要提供能基本认定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材料线索,交由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不需要提供符合证据要求的图片视频等,为老百姓举报提供最大的便利。
(三)关于举报管辖问题。第十一、十二条厘清了举报奖励的比较重要的管辖问题。因为有的举报情况涉及车辆在移动区间,举报地和查获的不是一个地点,涉及不同交警部门的问题。所以第十一、十二条专门规定了举报奖励的地域管辖。
(四)关于兑奖方式。第十三、十四条对兑奖方式做了专门规定。兑奖方式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到举报奖励办法能否实施的关键关节。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兑现方式要坚持便民、灵活的原则,细化了兑奖方式和兑奖时限;同时奖励方式也增加了参观警营等,避免奖励方式的单一性。
(五)关于举报人隐私规定。第十五条就举报群众的隐私保护做了专门规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群众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六)关于受理机关法律责任问题。第十六、十七条是对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的规定,要及时受理并承担渎职法律责任。
(七)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第十八、十九条是规定全省统筹、地市细化原则。由于广东省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违法行为性质也不平衡,因此我们赋予各地市根据我们总体原则要求下结合具体实际进一步细化。第二十和二十一条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对负责解释部门和文件的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二、制定依据及全国各地实施情况。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1年公安部《关于规范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举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1]266号)也明确提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布公路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对查实的举报信息,要对举报人员兑现奖励”。本《办法》的制定是对国务院、公安部通知意见的贯彻落实,具有制定的规范依据。目前,我国广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对该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这些省份都已经制定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并且除了安徽将举报的范围定位为交通违法行为之外,其他省份都将举报的行为限定在严重交通违法的范畴。
三、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并且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县县通高速、乡乡通二级、村村通油路”战略目标的实施,全省道路通车里程增加迅速,我省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分别以每年100万辆和110万人的速度增长,交通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截止2016年12月,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大约有19350人,在我省交通民警人数多年来受编制限制维持在22000至23000人水平的情况下。发动群众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发挥警民共享共治作用,对于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将收到较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群众举报权的合法性问题。《办法》主要是关于群众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权的奖励,举报权的合法性依据是办法的立法基础。举报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嫌疑人投案的……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因此,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接受公民举报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法定义务。
另外,该《办法》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法律性质也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8条规定,举报人实施的举报行为需由举报人自行承担,广东省公安厅不承担举报人因举报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换言之,举报人和广东省公安厅之间没有形成行政委托或行政授权等法律关系。因此,该《办法》对举报人因举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存在法律风险。
最后,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个人事务决定权。行为人一旦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置身于公共环境之中,其交通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在公共范围内拍摄交通违法行为不存在侵犯其他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五、《办法》风险评估问题。为做好《办法》风险评估问题,我们邀请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铁路法院及媒体的朋友广泛进行论证,并正式委托广州市公共服务评估协会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从两方面的评估情况看,《办法》出台后没有社会风险,尤其是后者的专业角度,从从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廉洁性、程序性五个方面对《办法》展开风险评估,最终结论表达支持出台《办法》的论断。详见广州市公共服务评估协会专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报告,此处不再赘述。
六、《办法》可行性问题。对于《办法》可行性问题,我们做了大量详实的调研和数据整理。一是广东省存在交通管理压力增大的重要事实依据。近年来,广东省道路通车里程增加迅速,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分别以每年100万辆和110万人的速度增长,交通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截止2017年12月,广东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大约有19350人,交通民警人数多年来受编制限制维持在22000至23000人水平的情况下。因此,交通工具的迅猛增长和交通管理能力之间的矛盾凸显,发动群众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发挥警民共享共治作用,对于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十分必要。二是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春运客车超员载客举报奖励的试行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经验。2013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出台了《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群众微博举报春运客车超员载客奖励办法(试行)》,2014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经过五年来的试行,群众对交通违法举报行为有了一定的基础,全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三是其他省份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管理行政行为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参考。目前,评估人查阅了我国广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对该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这些省份都已经制定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并且除了安徽将举报的范围定位为交通违法行为之外,其他省份都将举报的行为限定在严重交通违法的范畴。四是《办法》对奖励资金的保障落实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办法》第19条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在现有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经费,专款专用。”该条规定对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使用问题进行了规定,确保了该《办法》的实际可行性,不存在《办法》因无资金保障而无法执行的风险。
交通违法举报奖励的大力普及和良性运转,将有效地缓解了繁重的道路交通管理任务与警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对交通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使道路交通监管无处不在、无刻不有,充分发挥“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通秩序更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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