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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2-21 10:50 来源:本网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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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2019年2月21日以粤公规〔2019〕2号印发)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内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群众可以通过报警电话、短信、信访、信函、QQ、微博、微信、支付宝、智能行车记录仪、手机APP、视频等渠道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交通管理部门内部设置专职机构,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办和奖励申报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饮酒、醉酒或吸食、注射毒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和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四)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

  (五)非法买卖记分的。

  第六条 同一个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该提供能基本认定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材料线索,便于调查核实。严禁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人身安全,避免与被举报对象发生冲突。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翔实信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九条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四)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后举报的;

  (五)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的;

  (六)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被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查处;违法车辆驶离管辖区域的,受理部门要立即通报所在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同查处。

  群众举报奖励兑现工作由初次受理核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被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信息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应当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违法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兑现工作。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出具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兑现方式要坚持便民、灵活的原则。可以采取现场领取、支付宝、微信红包、手机话费、手机流量包等多种途径兑换,也可以采取组织举报人参加警营活动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泄露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建立台账,规范管理。要将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回复。

  第十七条 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及客运车辆、货车、校车、危化品车辆等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抄告违法车辆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运输企业。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具体举报奖励的标准、程序等并做好社会宣传引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在现有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6日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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