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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复决字〔2019〕35号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河源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03-06 16:53 来源:法制总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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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安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粤公复决字〔2019〕35号


       申请人:李某某

  住所:XXX

  被申请人:河源市公安局

  住所:河源市源城区凯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林少威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负责行政复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方式。然截止答复日,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19年9月5日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编号:00725728x2019000921)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2019年9月5日向其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作出答复;3.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2019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被申请人在河源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被申请人于当天下午便组织回复。9月6日,在工作人员打开后台欲回复时,却并未看到该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人员用多个帐号登陆,均查找不到。10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到网站后台查询,在技术人员的调试下,才重新发现了该条信息公开申请,但时已逾期。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申请人,随即将之前拟好的内容在网上进行答复。据咨询技术维护人员,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受到网络或系统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回复。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申请人通过“河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公开:“河源市公安局: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贵局负责行政复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方式。以上申请公开信息,敬请以书面形式加盖机关公章和骑缝章邮寄给申请人。贵部门复函时,务必引用申请人所需信息的原文内容,否则无法律效力,系无效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7日收到并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同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河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进行了答复,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在上述系统进行了答复。

  上述事实有河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截图、手机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也未依法延长答复期限,直至本机关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才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指向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在本机关复议审查期间履行了上述职责,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申请人请求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申请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20日        

  


一式三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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