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决定、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复核决定不服不属于刑事复议复核受理范畴,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控告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附件下载:
长者助手
版权所有: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站 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粤ICP备20053102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47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40200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