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设置的规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5日以粤卫〔2015〕3号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提高服务可及性,使更多的吸毒人员获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以降低毒品危害,尽快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蔓延,根据国家和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要求,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决定依托现有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以下简称“固定门诊”)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以下简称“延伸点”),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工作。为规范延伸点设置及有关工作,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方便治疗者服药。
(二)依托固定门诊,逐步推进。
(三)确保美沙酮药品安全。
二、组织管理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负责全省延伸点的审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地市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地市级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延伸点的规划、组织管理、现场初审;县(市、区)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区工作组”)做好培训及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延伸点药品安全、延伸点的日常运转。凡设立延伸点的县区应成立由卫生、公安和药监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履行县区工作组职责;延伸点以固定门诊为依托,共同负责延伸点的具体工作与日常管理。
三、设置条件和程序
(一)延伸点设置。
1.设置延伸点需具备的条件。
(1)持有相应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人员配备。每个延伸点需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治疗医生1-2人,由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人员担任;护士或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的卫生人员1-2人;保安1-2人。专业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工作人员独立承担工作前,须先在固定门诊实习至少一周。
(3)延伸点所在乡镇吸毒人员相对比较集中,现有滥用阿片类吸毒人员不少于50人。
(4)具有专用房间,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
(5)配备必要设备,具体见附件2。
2.延伸点申报、审核与认定。
市、县级工作组初步确定设立延伸点的乡镇,由已获批准的维持治疗机构或拟开展延伸点所在地的卫生、公安、药监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向所在地县区工作组提出设立延伸点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县区工作组同意后报地市级工作组,地市级工作组经现场初审后报省工作组,省工作组根据地市现场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如跨县、区设置延伸点,需同时获得固定门诊所在地及延伸点所在地县区工作组同意。
(二)受治者的申请与认可。
1.延伸点受治者参加治疗条件与固定门诊相同。
2.受治者可就近向延伸点或延伸点所依托的固定门诊提出申请。延伸点或固定门诊遵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入组审批、体检工作,相关信息由固定门诊报送相关部门。
四、延伸点有关工作及管理
(一)治疗。
1.延伸点开诊时,固定门诊应指派一名本门诊的医生到延伸点进行一周的现场带教。延伸点正常开诊半年内,固定门诊应每月派医生到延伸点指导,半年后视情况可每季度至少到点指导一次。
2.刚开展延伸点工作的地方,新入组的受治者原则上先在所依托的固定门诊开始治疗2周,待治疗剂量调整到相对固定后,再转到延伸点进行维持治疗。
3.延伸点需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对受治者治疗期间开展治疗随访和检测工作。
4.延伸点应教育监督受治者遵守各项规定,不得偷食海洛因等毒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治者进行定期不定期尿检。
5.延伸点应及时妥善处理受治者治疗期间出现的意外情况,如合并使用海洛因等药物造成的中毒等。治疗中遇受治者出现意外情况,在采取针对性措施的同时应立即与固定门诊医生取得联系,及时进行临床处置或转诊。
6.受治者终止或中止治疗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受治者资料管理。
1.延伸点工作人员需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做好受治者治疗资料(病历、服药记录、血液、尿检记录等)的书面记录和存档,定期交所依托的固定门诊,由固定门诊进行数据的录入和上报。
病人资料管理相关表格(病历、服药记录等)参照固定门诊。
2.每日根据受治者情况提供美沙酮维持治疗与综合干预,完成病案登记和其他相关数据的记录和存档,并将数据每1-3天定期上报固定门诊汇总。
3.延伸点受治者的随访和实验室检测需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检测结果保存在各延伸点,由固定门诊输入美沙酮管理系统上报。
4.为区别固定门诊和延伸点服药人员,方便管理和数据分析,根据国家对受治者编号要求,对不同服药点的受治者进行分段编号。
5.如受治者需要转诊到其它固定门诊或延伸点,应将资料录入上报固定门诊。转诊手续需按照国家规定从固定门诊办理转诊手续。
(三)药品运送、服药及安保管理。
延伸点所需美沙酮口服液由固定门诊统一管理,地市级工作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运送。药品的接收、使用、存储、监管等程序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执行,严防药品流失。
1.延伸点对工作人员应严格筛选,选择具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的人员负责药品管理工作。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管理的培训。
2.原则上每周一次药品运送,每次运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公安干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保安,除遇坏车、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外不得在路上停留,药品运送超过正常时间延伸点应主动与固定门诊或公安部门联系。各延伸点不得大量存储药品,存储量控制在满足本点10天的治疗用量之内,且储量不得超过15万毫升。
3.严把服药关。遇受治者较多的情况,需排队服药,每次只能允许一个受治者服药,做到“看服到口,咽下才走”,严防受治者假服药、藏药等情况发生。
4.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延伸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药品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药品的专用账册。服药房间双人双锁,各点应配备药品存放的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入柜双人验收,出柜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5.延伸点应与邻近的派出所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派出所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系人,以便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及时处置。
6.延伸点应定期检查门窗及各种安全防盗设施,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人员交接班时须就药品、门诊治疗收费、钥匙等事项进行交接。
8.延伸点应加装24小时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至少安装3个监控录像探头,监控到医生发药、病人服药以及储存药品保险柜,探头监控到的录像要满足至少保留10天。
9.如发现治疗药物流失,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及相关管理部门。
五、监督与评估
省级、地市、县区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延伸点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并进行综合评估。如延伸点不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延伸点资格。
六、附则
1.本规定所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是指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固定门诊,在各乡镇或社区设立的对吸毒人员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治疗点。
2.本规定未涉及的关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工作要求,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广东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解释。
4.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1、广东省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申请表;2、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基本设施及物品清单),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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