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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为什么制定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3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粤公规﹝2020﹞2号,简称《奖励办法(试行)》),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期间,各地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查处一批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有效提升公安机关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效能,广东省公安厅在《奖励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粤公规﹝2024﹞3号,简称《奖励办法》),于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奖励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奖励办法》共设十二条,主要对奖励对象、举报方式、奖励标准、原则和条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奖励对象。主要规定了举报人的范畴,即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此奖励办法。
(二)举报方式。主要列举了举报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包括电话举报、信件举报、当面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
(三)奖励标准。主要规定了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三类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数额的资金奖励。
(四)奖励原则和条件。主要明确了对同一举报人多地举报同一线索、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多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等情形的奖励原则,并列明了不予奖励的情形。
(五)奖金领取。主要规定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时效,以及领取奖金所需的身份证明。
(六)举报人权利保护。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举报人义务。主要规定了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功线索。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如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后,公安机关会及时开展核查调查工作。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会通知举报人领取相应标准的奖励。同时,《奖励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若举报人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被采用或不符合奖励条件”。
四、举报人是否必须实名举报?
原则上,公安机关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一方面便于开展后续线索核实跟进;另一方面便于发放奖励时能及时联系到举报人。但因特殊情形,举报人确实需要匿名举报的,《奖励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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