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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制定《裁量规则》?
1、制定《裁量规则》是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需要
近年来,中央和省十分重视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对规范执法裁量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规则”;另外,公安部和广东省对完善执法权力运行,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规则,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解决随意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也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合理、适当适用行政处罚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交通民警执法行为,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并于2020年2月17日起实施。
2、制定《裁量规则》是规范交警部门执法的要求
公安交警部门是公安机关执法量最大的警种,处罚案件数量和处罚人数也在全省所有行政执法中总量最大。由于执法量大、执法范围广、执法权力大,所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显得更为重要。
目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但对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形、幅度及吊销驾驶证的执行标准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同一类违法行为拘留或吊销执行标准全省各市、本市各县、执行不一致,没有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合法适当处罚,有失公平正义,存在执法风险。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裁量规则》中规定要根据车辆的擦刮部位、车辆损坏程度、司机的反应和配合程度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省,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一律从严顶格处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5000元罚款,拘留15日。
在日常实践中,执法民警受个人执法水平、外部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裁量可能不规范,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合法而不合理”的裁量。所以,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裁量规则》,对于规范公安交警部门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质量和公信力是十分必要的。
主要内容有哪些?
《裁量规则》总共对40种涉及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规则,其中,对行政拘留处罚幅度列出“轻微、一般、严重”3个裁量阶次,对吊销驾驶证处罚列出“一般、严重”2个裁量阶次,并规定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实现全省类案同罚,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平正义。
《裁量规则》遵守以下原则
实施《裁量规则》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合理适用标准并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标准的,可以突破裁量标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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