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06年的司法解释相比,19日起实施的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很多标准都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后,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解释。
孙军工介绍说,本次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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