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促进各区户籍人口均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实施现有非本市户籍人员“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基础上对本市以下区域增加入户渠道:在本市高明区及高明河以南的西岸社区、三水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依本政策入户须承诺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西岸社区的不跨社区迁移)。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市公安局适时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政策。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业务办理指引
佛山市公安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业务办理指引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高明区及高明河以南的西岸社区、三水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依本政策入户须承诺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西岸社区的不跨社区迁移)。
申请人原则上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产权人;若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产权人配偶可作为申请人。
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请人与政府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份额大于或等于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原则上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迁移。
二、申请材料清单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入户后3年内不在市内跨区迁移(西岸社区的不跨社区迁移)的承诺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入户地址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并分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为产权人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2. 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3. 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请人与政府共有的除外)超过一人满足办理条件的,应当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四)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的随迁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应当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分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 配偶随迁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2.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跟随另一方迁移的未成年子女,应当提供抚养权属方同意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
3. 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三、办理流程
按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审核审批,承诺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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