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 > 文件公开

佛山:关于修订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业务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1-06-08 15:29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 [字号: ]
分享到:

南海、顺德、三水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禅城、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公通〔2016〕184号)中“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业务规范作出以下修订:

  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参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参保缴费记录,或连续3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参保和经商年限可互补叠加,但必须连续,且当前正在参保或经商至少满足其中一项。

  [4]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8]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为必选项,[4[5][6][7]选其一,[8]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由拟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审批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各分局(公安局)收到通知后请迅速转达各户政窗口遵照执行,及时更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和佛山市行政审批标准管理系统等媒介上公开的办事指南。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管理科联系。

附件下载:

 长者助手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97号
电话:020-83832980
投诉举报电话:12389

公安厅微信号

公安厅微博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站  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粤ICP备20053102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47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40200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