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6〕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十届市委第148次常委会议和十一届1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4〕2号)、《惠州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惠市委办发电〔2015〕38号)、《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惠府〔2016〕67号)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以及惠市委发〔2014〕2号文精神,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目标。到2020年,力争不少于10万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和40万异地务工人员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镇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的户籍政策。
三、改革措施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惠州市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出生人员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负责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农业局、统计局)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市辖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落户政策。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区,可以适当放开居住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地址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牵头单位: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
(2)市辖县(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落户政策。在市辖县的乡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地址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牵头单位: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3.引进人才入户。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毕业生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地址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4.投资入户。在市辖区累计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市辖县的投资额入户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其他类符合迁移政策入户。
6.取消户口迁入中的计生审核。由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名单交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登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调整后的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见附件,具体的户籍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制定。
(三)完善居住证制度。
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以及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加快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
1.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惠州中心支行)
2.人口信息管理和分析运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实有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统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
2.建立统一的城乡教育制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建立统一的城乡教育制度,制定得力措施,有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办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全面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免费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各类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信息网络。(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5.加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把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和货币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筹措房源,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三)把握政策衔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政策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充分考虑新旧政策的差别,把握好过渡期,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四)强化督促指导。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指导,对各县(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帮助解决困难问题,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五)做好宣传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准确阐释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规定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附件:惠州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
附:惠州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出生登记入户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新生儿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入户。
二、收养入户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三、引进人才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随迁入户: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四)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毕业生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
(五)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各类人才和就业人员;
(六)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四、招(调)干调任、调动入户
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录(聘)用、调任、转任、调动到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五、家庭团聚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一)夫妻投靠的,以配偶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父(母)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身边无子女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照顾父(母)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以子女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六、在稳定居住地就业入户
(一)在市辖县的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办理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三)市辖区居民可在全市任何乡镇(街道)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辖县居民可在市辖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政策性安置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一)随军家属入户。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军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符合安置规定并安置在本市(县、区)的部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三)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八、回原籍入户
原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一)军人退出现役回原籍;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
(三)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
(四)非定居国(境)外且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后申请回原籍;
(五)持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要求回原籍;
(六)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申请回原籍定居。
九、院校招生入户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入学时可迁入就读学校的集体户口。除毕业、退学等原因外,不可市内迁移。
十、城镇居民回农村地区入户
户口在城镇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小组有合法稳定住所,长期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迁入居民常住户口。
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十二、单位设立集体户
由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受理批准。设立集体户条件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普通大中专院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100人以上或每年纳税20万元以上(民办教育机构、高新科技企业不受此限),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十三、空挂户管理
本市户籍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口登记户口。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十四、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与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
2.属于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合法所有权属于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直管房等),以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
4.经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三)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登记为本户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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