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文件均明确要求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二)市公安局2023年5月印发了《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在高明、三水区及南海区西岸社区放宽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政策实施后,上述区域入户人数明显增长。同时,市内其他区域的一些群众也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希望全市统一放宽入户政策,方便入户我市,享受同城便利。
(三)近年来,高明区的户籍人口增长缓慢,2016年至2023年的年均增速只有1.82%,远低于其他区。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和劳动力流入我市,增加城市生产力和消费力,提高我市经济活力,满足群众入户需求,有必要进一步放宽全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同时针对高明区人口增长缓慢的实际情况,在高明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21〕13号)
(四)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
(五)《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13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该区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四、解释说明
(一)全市原有的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不变,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户;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迁入工作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或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也可迁入亲友家庭户,或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可迁入就业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
(二)在2023年调整高明、三水等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增加入户渠道的基础上,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市。即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仅限住宅,不包括办公用房、商业公寓及商铺等非住宅用途房屋。以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标明住宅用途为准。
(四)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获得时间不受限制。即在此政策实施前获得房屋产权,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
(五)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证明材料原则上需提供房产证件(含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非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件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二手房和自建房必须提供房产证件。对于提供购房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入户后注销该购房合同导致未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的,按不符合条件办理的情形,将已入户口退回原籍。
(六)在广东省粤居码系统办理居住登记,当前且最近半年的经常居住地持续在高明区,经公安机关核实,即可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在高明区办理入户。申请人在高明区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户;没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迁入居住地政府公共集体户。
(七)本通知自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佛山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域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通知》(佛公通〔2023〕187号)同时废止,依该通知相关规定将户口迁入高明、三水区或西岸社区,符合市内迁移(含跨区或跨社区)条件的,可办理市内迁移业务。
佛山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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