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重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等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和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市印发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中府〔2021〕170号,中府规字〔2021〕13号),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为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在我市2016年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9号)、2018年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等文件,推动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优化市外户籍人口迁移政策,制定并出台《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相关部委陆续下发了涉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文件,总体要求就是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探索居住证互认制度,完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和便捷度。我市作为城区常住人口300-500万人的地市之一,按照省公安厅文件要求属于进一步放宽人口迁移政策的地市。
(二)我市实际需求有必要放宽优化政策。2016年户籍制度改革人口迁移政策已实施多年,吸纳了较多非户籍人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政策偏紧,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和周边地市人口政策调整情况,针对性地放宽和优化。
二、制定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644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
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重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0〕38号)
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0〕39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1年1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
8.《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
9.《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全力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747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有19条,主要涵盖了拟定依据、市外迁入的主要政策内容以及户口落户登记地址流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证照应用等。市外户籍人员迁入我市的政策条件与现有政策相比,没有收紧或限制,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放宽、优化,进一步降低了市外户口准入标准。主要特点:
(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条件。
按上级部门要求取消居住年限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并经数据测算,将有自有住房人员的本市参保年限从3年降为1年、没有自有住房人员的本市参保年限从5年降为3年。
(二)新增入户类型
1.新增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政府雇员、警务辅助人员)的落户渠道。
2.新增我市公交驾驶岗位从业人员的落户渠道。
3.参照周边地市做法,对成年子女申请投靠本市户籍、且无本市其他子女照顾的父母等情形予以规定。
(三)优化现有政策
1.取消投资入户的企业行业分类,以认定实际到位资金为标准,便于企业积极申报;确立纳税入户“纳税金额越大、入户指标越多”导向,引导企业主动纳税。取消投资入户、纳税入户的年龄限制,便于企业内部调剂,留住所需人才。
2.对荣誉人员入户进行规范和统一,取消已多年未评的“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表述,赋予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或引进的“大国工匠”“南粤工匠”“中山工匠”等经济发展所需荣誉人员入户渠道。
(四)规范了落户地原则
对市外迁入我市的户口确立“有自有住房的,户口迁移至自有住房;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户(仅限人才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没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属地居委会集体户)”原则,便于日常服务管理。
(五)明确了运用大数据共享便民
结合当前“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明确在户口迁入过程中大力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和数据共享,减免重复提交证明材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并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此外,《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还对落实政策的相关部门提出了进一步细化要求,如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引。
总体上,《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与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的思路基本一致,符合我市现有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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