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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时间:2017-11-22 18:08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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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证书(荣誉证书颁发一年内必须提出入户申请);

3、高中以上《毕业证》或其他同等学历证书;

4、最近连续满五年以上《居住证》或《暂住证》(或暂住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办证证明);

5、社保局出具的最近连续缴纳满5年的社会保险金证明;

6、聘用流动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录用证明和用工合同(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证明(以《房地产权证》为准,且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独立房产,如属于与非直系亲属合资购买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8、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省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申请人不需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直接从系统内发送到申请人省内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86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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