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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选择采用告知承诺
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公规〔2023〕3号
各市、县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试行)》(粤公规〔2020〕4号)将于今年9月1日试行期满。经研究,决定延长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5年(至2028年9月1日)。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23年7月7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公章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三条 除下列情形必须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外,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行业培训和指导,制作《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和《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在公共官方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领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是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户籍人口或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
(二)有固定、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
(三)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
(四)有具体明确的公章刻制管理、定人定岗制度;
(五) 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承诺书》;
(二)申请人的商事登记证照及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三)所填写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四)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不符合公章刻制备案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七)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核。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但承诺在60日内补齐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批准,但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在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记录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是指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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