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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公安局: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扫黑办。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省公安厅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广东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奖励范围
(一)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至3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省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附则
(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公安机关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举报奖励程序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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