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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网民信息办理工作规范

时间:2015-07-13 15:24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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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公办字﹝2015﹞23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网民信息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广东省公安厅网民信息办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宣传处反映。

 

                             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广东省公安厅网民信息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民信息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网民信息,主要是指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发送至省厅,涉及我省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安工作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和建议类信息。

网民通过专门网络信访平台提交的涉警信访件,由厅办公室信访处按照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条 省厅接收处理的网民信息主要来自以下网络平台和工作渠道:

(一)省厅平安南粤网及公开的电子邮箱;

(二)省厅官方微博(腾讯、新浪、新华、人民);

(三)省厅警务QQ(800000110)公共服务平台;

(四)省新闻媒体网络问政平台及网络媒体转送。

第四条 厅宣传处是省厅网民信息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民信息办理工作;督察总队负责网民信息办理的监督工作;厅直各单位根据业务及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警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信息的承办、核查及反馈工作。

第五条 网民信息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网民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六条 网民信息办理工作按照收集立项、转送交办、反馈办结等基本程序进行,统一收集整理、统一分发流转,统一反馈答复。

第七条  厅宣传处负责收集整理网民信息,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重点网民信息实施立项办理:

(一)上级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办理、交办的网民信息;

(二)可能导致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和聚集活动以及可能引发重大案件的网民信息;

(三)按政策、法律以及实际情况应当予解决,但公安机关长期推诿、拖延或顶着不办的案(事)件反映;

(四)指向明确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及民警违法违纪举报;

(五)需要省厅协调处理的网民紧急报警求助;

(六)可能引起社会关注、网民热议并引发重大涉警舆情的网络信息及情况反映;

(七)其他需要立项办理的网民信息。

第八条 凡省厅已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决定并已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网络平台上反映情况的,厅宣传处不再重复受理及立项办理。

厅出入境、消防、交管等部门自建网络平台所收到的网民信息,可参照本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办理。

第九条  确定立项办理的网民信息,由厅宣传处在1个工作日内以交办函或《值班日志》形式转送承办单位,注明网民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提出办理要求。

网民提交的视频、音频及图片资料,应当随交办函或通过OA系统、电子邮件系统转交。需要保密的资料,由厅宣传处通过机要途径或派人送达。

第十条 网民信息的办理工作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厅直有关单位在处理立项办理的网民信息时,应当做到依法、严谨、准确、及时。

对重大、疑难信息的处理、核查及回复,主管单位要组织集体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必要时应当征求法制部门和保密部门意见。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及业务范围的网民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厅宣传处。

第十一条 根据信息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网民信息的办理实行分类限时办结:

(一)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及行动类信息,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反馈。特别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反馈初步核查情况。

(二)对业务咨询、情况反映或求助类信息,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反馈;情况较复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反馈;属重大疑难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类信息,承办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反馈。情况较复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反馈。因案件侦查工作需要,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或不宜答复的,应当及时向厅宣传处通报进展情况,并由厅宣传处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四)对于涉警投诉类信息,承办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较复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反馈的,应当及时向厅宣传处通报进展情况,并由厅宣传处向投诉人解释说明。

(五)对于涉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举报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办理时限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答复,应当及时向厅宣传处通报进展情况,并由厅宣传处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六)立项办理的网民信息(交办督办类)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可按其时限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核查反馈材料应当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达到办结要求的,由厅宣传处答复后存档;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第十三条 厅宣传处负责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会同督察总队进行检查督导,并定期将各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厅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厅领导。

第十四条 厅宣传处负责定期对网民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统计通报,并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数据的维护及备份工作。

第十五条 厅直有关单位负责网民信息办理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泄露领导批示内容、扩散网民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部门未公开的案(事)件处理意见,严格保守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公民隐私。

第十六条 厅直有关单位在处理网民信息时推诿扯皮、查处不力、不按时予以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厅宣传处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网民信息办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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