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请尚未提交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按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审核检查。
广东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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