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境外非政府组织驻粤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2020年6月,国家财政部出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纳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会计财务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请各境外非政府组织驻粤代表机构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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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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