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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后相关事项告知书

时间:2020-04-09 10:19 来源:本网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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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后
相关事项告知书

                             

  祝贺您成功设立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粤代表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后的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设立后,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将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以及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三十日内,向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关事项备案表》(表五)和本年度(自然年)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表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将包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内容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表七)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2)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的,填写《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变更备案表》(表八)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计划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表九),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现场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时,请带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首席代表证、代表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六、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资金。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

  八、对违反以上告知内容,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020-83922841

  服务网址:gdga.gd.gov.cn/ngos

  微信公众号: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


  被告知人:                     证件号码: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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