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为此,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
什么是“碰瓷”?
“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经调研后,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常见的“碰瓷”手段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听说的就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碰瓷”。
专挑无牌车,两月诈骗12万
2020年7-8月,江门警方接到数名群众报案称,他们在相同的时间段遇上了“离奇”的交通事故,事后觉得有蹊跷,怀疑被对方设计诈骗。
接报后,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经经查,民警判断该系列“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是对方预设的“碰瓷”骗局。随后,民警锁定两名嫌疑男子的身份信息以及所在位置。9月17日,民警兵分两路,赶赴广东清远市、深圳市,将两名嫌疑人董某、苏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董某、苏某对其以“故意制造刮擦交通事故”的手法,多次进行“碰瓷”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他们通常在凌晨从别地驾车窜至江门,尾随从蔬菜批发市场出来的无牌拉货三轮车,趁三轮车转弯时或者掉头时,故意将汽车的左侧撞上三轮车,制造“交通事故”,苏某便下车查看并谎称要报警处理,三轮车驾驶员因车辆无牌而理亏,被迫私了,以现金或手机支付的方式转账给董某。
另经查,短短两个月内,董某、苏某在江门、中山、东莞等地,以同样的“碰瓷”手法实施诈骗共23次,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
嫌疑人通过制造“交通事故”实施诈骗
“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上面这些案例还属于一般的“碰瓷”行为,其实很多“碰瓷”行为还会滋生其他的违法犯罪。比如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有的会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此次《指导意见》就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并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分为两类:(1)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2)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南方法治报 编辑: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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