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审后的第二次审议。
据悉,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65080名公众提出的137544条意见。其中,暴力袭警拟单独入刑、刑责年龄拟调整、冒名顶替拟入刑等受到广泛关注。
暴力袭警拟单独入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12至14周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草案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草案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南方法治报 编辑: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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