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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殴打公交司机 司机一个动作救全车人

时间:2019-12-19 09:33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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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一名48岁的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随后两次持手机攻击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并坠入江中,15名驾乘人员丧生,数十个家庭支离破碎,相信大家对于这起恶性事件都不陌生。最近,乘客攻击公交车司机的事件再一次在中山和潮州上演。

  案例一

  2019年12月8日,中山市三角镇三公路发生一起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件。

  经查,一名嫌疑男子于12月8日12时50分,在三角镇华侨医院公交站乘坐K02公交车(三角往高平方向),在车辆行驶至三角镇新华路路口时要求司机停靠下车,遭司机拒绝后,上前动手殴打驾车司机。后该嫌疑男子于12时58分在三角镇南水工业园公交站下车逃离。该嫌疑男子年龄约45岁,身高165厘米,中等身材,前额秃顶,上身穿黑色西装外套,下身穿蓝色牛仔裤。

  为尽快破案,迅速消除社会隐患,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报,凡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五千元人民币,同时为提供线索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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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19年12月15日上午9时40分,潮州市凤新派出所接报107路公交车司机曾师傅在行车中被一女乘客捶打,影响其正常驾驶,被迫紧急制动停车。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经调查,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阮某惠乘坐潮州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07路公交车途经绿榕北路时,因未及时告知司机曾师傅而错过下车站点,后发生争吵并罔顾乘客安全,用手拉扯并捶打正在驾驶的曾师傅,致其右手疼痛难忍,为确保安全,曾师傅被迫采取紧急制动停车,才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阮某惠(女,45岁,贵州省人)如实交代其在107路公交车上,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吵,并用手拉扯、捶打司机曾师傅的犯罪事实。目前,阮某惠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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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2019年1月珠海一男子也因公交车停靠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行驶而被警方抓捕。但其对法院的审判结果并不满意,于是二次上诉,然而最后的结果却让他不得不服。

  今年1月8日22时许,吴某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市场公交站,坐上前往斗门一中方向的K4路公交车。途经井岸镇黄杨大道西湾公交车站时,吴某要求停车,公交司机杨师傅告知吴某该站不是K4路公交车的停靠站点,不能在此停车,要到前面斗门一中站点才能下车,并继续驾车前行。

  随后,吴某走到驾驶座旁边大声吵闹,并用手拍打、拉拽杨师傅握着方向盘的右手,一度将杨师傅握方向盘的右手拉离方向盘,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杨师傅被迫停车。车上的乘客立即报警,随后吴某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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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9月4日,斗门区人民法院披露,该案男子吴某被斗门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又提出上诉。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该男子的上诉,维持原判。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拍打、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其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吴某在夜间行驶、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结合吴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一个有生活经验的成年人,主观上应当明知自己拉拽司机的行为干扰了司机安全驾驶,危害车上乘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客观上其实施了拉拽司机、妨害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的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性质恶劣,对社会危害程度大,不适用缓刑。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除了因站点停靠问题影响公交车驾驶被处以重罚的情形外,因其它缘由对公交车司机大打出手严重影响公交车行驶的,公安机关也会依法严惩。

  2018年12月27日中午,海南海口的一辆30路公交车刚驶离万福新村站不久,正加速行驶时,女乘客陈某荣突然上前扇了驾驶员符传明一巴掌,竟是因为其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的车费。而实际上,该公交车线路采用分段收费制。

  事发后,驾驶员符传明将车辆靠边停稳并报警处置,民警随即到场将陈某荣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1月9日,陈某荣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该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将受重罚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几类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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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对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当我们遇到上述情形该如何应对呢?

  乘客该怎么做?

  一方面,乘坐公交、客运车辆外出,要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发生坐过站等情况,请在下一站下车,切勿要求司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地点停车!另一方面,若遇个别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要做“旁观者”,要联起手来,敢“管闲事”,及时制止闹事人员。这不仅是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为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负责!

  驾驶员该怎么做?

  要时刻将行车安全和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遵守交通法规,集中精力,不要分心。切勿因一时冲动与闹事者争吵甚至斗殴,从而导致车辆失控发生悲剧。

  广州市交委表示,当驾驶员遭遇辱骂、挑衅或殴打等突发应急情况时,驾驶员操作指引如下:

  1、不影响正常营运。驾驶员应避免矛盾升级,确保营运秩序正常。

  2、影响正常营运。立即靠边停车,拉好手刹并熄火。迅速打开应急灯及SOS报警装置,打开前后门疏散乘客,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报告企业安全保卫部门,等候公安等部门人员到场处理。

  (广东省公安厅 编辑: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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