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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阻拦民警正常执法 深圳光明两名休闲会所员工被拘!

时间:2019-01-30 07:08 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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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深圳光明警方在对休闲场所进行依法检查时,场所工作人员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还辱骂、绊倒执法民警。该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涉事人员也因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据了解,1月5日23时许,深圳光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便衣民警在对辖区一休闲会所进行暗访检查时,遭受到会所员工阻拦,为做好检查工作,民警立即亮出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

  然而,该会所员工依然对民警进行推拉阻拦。员工黄某树(男,21岁)一边紧紧抓住民警衣服,用身体挡住民警阻止拍摄取 证,一边伸手欲抢走民警的警察证。与此同时,会所另一名员工黄某涛(男,23岁)在民警口头警告要求其配合执法后逃跑,并敲打墙体大声喊叫,踢翻垃圾桶造成民警被绊倒受伤。

  黄某涛、黄某树还在现场用手指着民警辱骂,引起场所内人员围观,使得执法行动无法正常进行。民警只好采取强制措施,将涉事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在民警的教育下,黄某涛、黄某树虽然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表示懊悔,但两人均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被光明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在此,光明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公民有义务给予协助和配合。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辱骂、殴打民警等极端行为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

  法律小讲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深公宣 编辑: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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