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通常是事故频发的地方,尤其是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十字路口通行法则:转弯让直行、支路让主路、右侧先行。在事故案例中,还有很多驾驶人不了解这样的行车常识,在未避让右侧来车发生事故的时候,被认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时,显得十分委屈。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了解让右侧来车先行的原则。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10日20时35分,朱某浩驾驶粤M****7号牌小型轿车从兴宁市和山河方向沿贵华路往迎宾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曙光路与贵华路十字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刘某胜驾驶从东风路方向沿曙光路往人民大道方向行驶的粤M****3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朱某浩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眺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胜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交警提醒:
在道路上行驶要遵守交规,按照红绿灯指示及路面标志标线行驶,在通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要遵守右侧车辆先行的规定,不要抢行,宁等三分不要去争一秒,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将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礼让,文明出行。
(曾繁光 何婷婷 邓宇彬 编辑: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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