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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需合法 切莫任性妄“维”!

时间:2018-12-13 09:37 来源:肇庆市公安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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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肇庆大旺公安分局龙湖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结伙殴打他人案,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了殴打他人的李某旺(男,42岁)、罗某广(男,32岁,2人均为湖南永州人)等9人,有力地净化了社会环境。

  当晚20时许,龙湖派出所接辖区某企业项目部报警称:其项目部办公室一名施工员被9名男子殴打,要求警察到场处理。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平复双方情绪,对打架现场进行拍照固定,并将涉嫌殴打他人的9名嫌疑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李某旺、罗某广2人如实供述:12月9日李某旺、罗某广晚餐喝酒时,李某旺打电话给公司施工员王某祥(受害人),让他结清罗某广的工程款。电话中双方未谈妥。随后二人纠集徐某(男,29岁,湖南益阳人)、周某藩(男,26岁,湖南邵阳人)、盘某军(男,22岁,湖南永州人)等7人,到该公司项目部讨要工程款。期间,双方发生口头争执,争执中,李某旺将王某祥推倒在地,一行人上前对受害人王某祥进行殴打,致使王某祥受伤。

  目前,李某旺、罗某广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行政处罚。徐某、廖某文等7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权方为明智之举,如果受报复心理驱使,任性维权,动辄出手打人,很有可能使自己、亲友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沼之中,维权需合法,切莫任性妄“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谢美华 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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