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最不能容忍、最为痛恨的就是逃逸行为。肇事者不依法报警、不保护现场、不等候处理、逃避抢救伤者的义务、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后果是使交通事故现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财物损失风险扩大,妨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给案件的侦查处理制造了障碍。
简要案情:2017年2月6日01时27分许,邱某强(男、33岁、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准驾车型A2E)驾驶粤L38RXX号小型轿车,由兴宁市合水镇方向沿S225线往兴宁火车站方向行驶,行至S225线61KM+800M叶塘镇同众村路段时,碰撞前方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无名氏)倒地,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邱某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人员持续不懈的侦查,于2017年3月6日14时在惠州将当事人邱某强抓获。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邱某强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当事人邱某强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邱某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终身禁驾。
交警提醒:目前梅州市早已实现城市乡村道路视频监控全覆盖,希望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履行自己法定义务,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
(曾繁光 罗木君 邓宇彬 编辑: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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