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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将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的公告

时间:2020-03-06 17:32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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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的规定,现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将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承接部门、具体内容

  (一)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由受委托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机构备案。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

  (七)对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案。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

  (八)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该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

  (九)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省内单位)。该事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

  二、实施时间

  上述9项事项(委托8项、下放1项),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实施,广东省公安厅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职权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广东省公安厅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广东省公安厅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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