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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员上交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时间:2019-03-18 10:19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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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鼓励群众将手中持有的土枪、鸟枪等各类非制式枪支投放到当地综治室、村(居)委会设置的自动投弃点。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七、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粤公通字〔2014〕80号),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追缴非法枪支,视情可给予1000至20000元奖励;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及持枪犯罪案件,追缴非法枪支,捣毁窝点,视情可给予最高50000元奖励;破获非法制贩、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打掉团伙,捣毁源头窝点,收缴民爆物品及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视情可给予最高50000元奖励。

    八、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等易造成危害的物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

    十、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省公安厅举报方式: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网址:http://gdga.gd.gov.cn)“举报犯罪”专栏。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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