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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局长信箱】提供人脸识别帮助转赃,他们被判有期徒刑

时间:2025-01-27 15:24 来源:珠海公安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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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市民向“局长信箱”来信,反映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手机号码因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而被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今天,我们推送一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法,提醒广大群众保护好个人信息,理性对待兼职活动,不参与买卖“两卡”、帮助资金结算等任何与“两卡”相关的兼职活动,防止成为帮信犯罪案件的“工具人”。

  人脸识别帮助转赃   积极退赔获判缓刑

  2023年2月,祝某、杨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网银账号等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以牟利为目的,经朋友介绍前往福建省宁德市,为他人提供名下银行卡、网银账户、身份证等,并多次提供刷脸认证帮助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其中,祝某名下银行卡内流入不明资金共计40万余元,转出39万余元,其中12.4万余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祝某网银账户内转入的涉案资金6.09万余元被限制支付,祝某因此获利5700元。杨某名下银行卡内流入不明资金共计45万余元,转出42万余元,其中11万余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杨某因此获利1.4万元。 

  案发后,祝某主动退缴赃款5700元,自愿退赔涉诈资金6.4万余元,并预缴罚金5000元;杨某主动退缴赃款1.4万元,自愿退赔涉诈资金11万余元,并预缴罚金5000元。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杨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网银账号等,以人脸识别等方式帮助接收并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二人有自首,主动退缴赃款,积极预缴罚金,自愿退赔涉诈资金等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海东中院副院长韩如龙表示,本案系典型跨省以“人脸识别”方式帮助电诈分子转移赃款案件,该类案件在涉“两卡”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占比较大,被告人往往为蝇头小利所惑,不仅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等帮助,在赃款到账后又多次、频繁配合实施刷脸及短信验证,甚至取现等方式,使电诈分子顺利将赃款分流转移,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查办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追赃挽损”作为打击成效之一,充分考虑被告人一贯表现,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将履行财产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认罚”情节,既有力惩治此类犯罪,又切实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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