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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者申请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

时间:2019-04-22 11:50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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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团体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个澳门(或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二)办事材料

  1.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

  2.捐赠者属个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华人华侨捐赠人的《护照》并经广东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捐赠者属社会团体,提交登记注册文件;

  3.车辆《所有权登记凭证》和《登记折》;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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