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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临时来粤小汽车业务有关规定

时间:2015-07-30 15:12 来源:本网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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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机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理事项:港澳直通车业务    咨询电话:020-83111536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尖彭路388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6:50,节假日除外;网上办事时间不限。

  办事依据:1、省厅颁发《关于港澳入出境小汽车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4〕粤公发(治)115号)

  2、省府《关于放宽香港小汽车入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审批条件的复函》(粤办函〔1995〕503号)

  3、省府《关于再次放宽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府办〔2002〕38号)

  4、省厅关于印发《澳门车辆入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8〕216号)

  5、省厅《关于调整投资类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2号)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5日    更新时间: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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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和申请次数

  (一)在香港运输署登记并领取有效车辆牌照的小汽车,其车主可以申请一次性临时来粤牌证。车主登记为个人的,必须是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居民;车主登记为公司的,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二)申请次数和时间。首次申请获准后,再次申请须在6周之后。6周的起始计算时间为上次申请获准临时入境(来粤)有效期的第一日。

  再次申请须在小汽车离境之后。

  二、通行规定

  (一)通行口岸:深圳湾。

  (二)通行区域和次数:限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在获准来粤有效期内,小汽车只能进入广东省一次。

  (三)有效期限:小汽车应当在批准来粤的有效期(5日)内入境,入境后在广东省境内停留不超过7日(含入境、出境当日)。

  三、车辆要求

  (一)车辆类型:5座及以下的方向盘在右侧的小型载客汽车,须领取内地规定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下简称临时牌证)。

  (二)安全要求: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

  (三)车辆保险:须购买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获准入境(来粤)有效期的第一日计算,不得少于11日。

  四、驾驶人要求

  (一)每辆小汽车须指定驾驶人,最多不超过2名。对个人申请的,指定驾驶人或其中之一必须是车主;对公司申请的,指定驾驶人必须获公司书面授权。

  (二)指定驾驶人须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机动车驾驶证和香港正式驾驶执照。

  (三)指定驾驶人持有的内地机动车驾驶证和香港正式驾驶执照准驾车型须与申请来粤小汽车车型相符。

  (四)仅限指定驾驶人驾驶来粤小汽车,其他人不得驾驶。

  五、经办人要求

  车主登记为个人的,经办人必须是车主;车主登记为公司的,经办人必须是经公司书面授权的指定驾驶人。

  六、办事机构

  香港运输署为办理来粤小汽车牌证港方手续的唯一办事机构。除另有指定外,下述所有来粤小汽车牌证申请资料由香港运输署收集处理。经办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以邮寄/投递方式或亲身递交有关资料。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为受委托在港办理来粤小汽车牌证粤方手续的唯一办事机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授权港中旅核验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打印、发放有关证照,代为收存资料和收取牌证工本费。

  七、来粤小汽车和当事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限制或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1)对利用来粤小汽车进行走私,运送他人偷越边境,非法营运、违规携带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未申报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行李、货物等物品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来粤小汽车牌证的,自查实确认之日的次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3)对来粤小汽车无正当理由逾期离境或者无法离境的,自离境之日的次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4)对驾驶来粤小汽车超出通行区域或者交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的,自离境之日的次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5)对在粤港两地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处理完结前或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或禁止申请来粤的情形。

  八、因各种意外原因导致来粤小汽车无法按时离境的,由指定驾驶人提供相关证明,经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认定并核发批文和牌证,口岸联检部门给予验放离境。

  九、在内地行驶的来粤小汽车须遵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小汽车在内地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的,依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处理。

  注:收费标准:每套255元。

  1.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费240元/套。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

  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15元/个。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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