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办理粤港澳直通车业务中,发现有不法分子涉嫌利用虚假注资等手段骗领粤港澳直通车指标的问题。对此,有关公安机关已按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59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查处,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法律责任,对涉案车辆指标和牌证将依法撤销。
我们敬告指标申请人,务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资料申办港澳直通车牌证。一经发现有利用虚假注资等资料骗领牌证的,我们将坚决查处,依法严厉打击,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为我们查处案件提供线索。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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