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粤港双方确认,允许通行其它口岸的非营运小汽车自由选用深圳湾口岸入出境的期限将于2014年3月31日截止。为方便此前持有配额的群众就近选择该口岸通行,经与港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5月30日(含当日),原通行口岸为其他口岸的粤港非营运小汽车车主,如自愿放弃车辆原通行口岸、转用深圳湾口岸的,有关当事人可持有效期内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所办理转用深圳湾口岸业务;如果现批文注明通行口岸超过一个的,可放弃其中一个口岸转用深圳湾口岸。上述业务一经受理,我们将视为申请人永久放弃原通行口岸。
申请业务可由内承单位法人或商号董事或股东或该车驾驶人办理,不接受网上及IC卡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一)《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原件)。
(二)《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内地承办单位联原件)。
(三)配额持有人转用深圳湾及放弃原口岸申请(原件,须加盖商号印章,属个人的需签名)。
(四)配额持有人(商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香港入境私家车:
(1)属香港公司的,指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核发的《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2)属澳门公司的,指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核发的《商业登记证明》。
(3)属国外公司的,指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属个人的,指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指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身份证,台湾居民,指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指其《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2.内地出境商务车: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1)《人大代表证》或《政协委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人大或政协出具的公函(原件)。
上述申请将按照先后次序轮候审核。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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