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Z.5243澳、粤Z.7192澳、粤Z.7971澳直通港澳车辆指标持有人及驾驶人:
现有公司向我所反映粤Z.5243澳、粤Z.7192澳、粤Z.7971澳直通港澳车辆指标商号转让问题。请你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所说明情况,或向你公司负责人转达本通知,由你公司委托人在15日内到我所说明情况。如逾期未至,我所将暂停办理以上3辆直通港澳车辆指标、车辆及驾驶人全部业务。
特此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车辆管理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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