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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
粤公规〔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合理、适当适用行政处罚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规范交通民警执法行为,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裁量规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裁量规则》的意义
实施《裁量规则》是公安交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公安机关规范化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公安交管部门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杜绝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裁量规则》的重要意义,将贯彻执行《裁量规则》作为公安交管部门提档升级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执行。
二、实施《裁量规则》的含义和内容
本《裁量规则》是公安交管部门法定裁量权的具体化,是公安交管部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处罚适用条件、情况以及相应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目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但对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形、幅度及吊销驾驶证的执行标准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的顶格处罚,有的不罚,出现类案不同罚,显失公平正义。
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拘留处罚幅度列出“轻微、一般、严重”3个裁量阶次,对吊销驾驶证处罚列出“一般、严重”2个裁量阶次,并规定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实现全省类案同罚,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平正义。该裁量情形阶次只作为规范公安交管部门行使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
三、实施《裁量规则》的原则
实施《裁量规则》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合理适用标准并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适用标准时应当按照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标准的,可以突破裁量标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
四、加大对执行《裁量规则》的执法监督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贯彻执行《裁量规则》制度的程序,严格规定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案件办理程序。各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将适用《裁量规则》的案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行使不当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通过案件法制审核、行政复议等途径加强执法监督,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人员将依据有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裁量规则自2020年2月17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1月2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正确、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裁量规则。
第二条 适用裁量规则处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本裁量规则对行政拘留处罚幅度列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对吊销驾驶证处罚列出一般、严重两个裁量阶次。全省实行类案同罚。
第四条 适用裁量规则,应当根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依法处罚。
第五条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适用裁量规则时应当按照同向情节相叠加的方式,或者将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六条 本裁量规则情形阶次只作为规范行使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章 裁量标准
第七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A,以下违法行为代码均用数字或数字加字母表示);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1006A);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1610A);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7020A)。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005A情节轻微的: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10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下拘留或不拘留。
(二)1005A情节一般的: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处10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
(三)1005A情节严重的:发生伤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处1000元罚款,并处11-15日拘留。
(四)1006A情节一般的: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1000元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五)1610A情节一般的: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10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
(六)1006A、1610A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处1000元罚款,并处11-15日拘留。
(七)7020A,处1000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第八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1005B);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1006B);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汽车的(1610B);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7020B)。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005B情节轻微的: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下拘留或不拘留。
(二)1005B情节一般的: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
(三)1005B情节严重的:发生伤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11-15日拘留。
(四)1006B情节轻微的:驾驶与原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合的且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
(五)1006B情节一般的:驾驶与原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处1500元罚款,并处11-15日拘留。
(六)1006B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七)1610B情节一般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合的且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
(八)1610B情节严重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11-15日拘留。
(九)7020B,处1500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第九条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1010A)。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010A,处1000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第十条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的(1010B)。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010B,处1500元罚款,免予行政拘留。
第十一条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1007);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1008);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1009)。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15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007、1008、1009情节一般的: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且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1500元罚款。
(二)1007、1008、1009情节严重的:驾驶汽车类机动车,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1705A)。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2000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705A情节轻微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无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下拘留或不拘留。
(二)1705A情节一般的:发生伤人事故,且无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
(三)1705A情节严重的:发生死亡事故,或存在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并处11-15日拘留。
第十三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1705B)。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6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705B情节轻微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无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下拘留或不拘留,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1705B情节一般的:发生伤人事故,且无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1705B情节严重的:发生死亡事故,或存在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并处11-15日拘留,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1721A);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1726A);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1727A);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1728A)。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721A、1726A、1727A、1728A情节一般的: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处1000元罚款。
(二)1721A、1726A、1727A、1728A情节严重的: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第十五条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721B);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726B);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727B);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728B);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1729)。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标志的前提下,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721B、1726B、1727B、1728B,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二)1729情节一般的: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处2000元罚款。
(三)1729情节严重的: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载有危险物品或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第十六条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4710A、4710B);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4711A、4711B);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4712A、4712B)。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4710A、4711A、4712A情节一般的: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处1000元罚款。
(二)4710A、4711A、4712A情节严重的: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4710B、4711B、4712B,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4713)。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4713情节一般的: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处2000元罚款。
(二)4713情节严重的: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5018)。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5项、第2款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5018情节一般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6-10日以下拘留。
(二)5018情节严重的:发生伤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11-15日拘留。
第十九条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1078)。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第2款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1078,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2002)。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第2款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第1款第6项规定: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5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2002,处500元罚款,可以拘留15日以下。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5019);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5020);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5021)。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5019、5020、5021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交通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下拘留。
(二)5019、5020、5021情节一般的:造成财产损失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
(三)5019、5020、5021情节严重的:造成伤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第二十二条 非法拦截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5022);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5023)。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8项、第2款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6项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5022、5023情节轻微的:造成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拥堵500米以上,且无财产损失,处2000元罚款,并处5日以下拘留。
(二)5022、5023情节一般的:发生在高速公路,或造成5000至30000元财产损失,处2000元罚款,并处6-10日拘留。
(三)5022、5023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或造成3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5001);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5002);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5003);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5004);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5005);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500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5007);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5010);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5011)。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5001、5002、5003、5006、5007,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
(二)5004、5005、5010、5011,拘留10日,并处3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570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570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5703)。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5701、5702、5703,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1715)。
【处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情节及处罚标准】
(一)1715情节一般的:无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3000元罚款。
(二)1715情节严重的: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或发生事故,处3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裁量规则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通过案件法制审核、抽卷考评、执法巡查等方式强化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适用裁量规则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执行本裁量规则的审批办理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本裁量规则的,可以突破裁量规则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本裁量规则自2020年2月17日起实施。
附件:
1.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粤公规〔2020〕1号).doc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粤公规〔202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