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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40/2006-00007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广东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06-08-21
名称: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
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文号: 粤公通字〔2006〕320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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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
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21  浏览次数:-

  是否有效:是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厅消防局于2006年8月9日在汕头市召开了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应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使其取得符合整改要求的《复查意见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应予补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既有建筑物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申报的图纸应正式打印,并经申报方确认。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消防局联系。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纪要


  为规范我省既有建筑物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火灾发生,2006年8月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汕头市召开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技术要求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公安部消防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和广东省、汕头市、东莞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领导、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共14人。与会代表深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现场勘察,听取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汕头支队对汕头、揭阳两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有关调研情况介绍,结合既有建筑物现状,对其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整治的技术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达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或受经济条件制约,城乡建设快速无序发展,造成我省相当部分既有建筑物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措施,有的还将人员住宿场所与加工、仓储等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进行消防安全治理过程中,对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的丙类加工生产(含设有中间仓库)既有建筑物补办消防相关手续时,可按下列消防技术要求执行。

  二、既有建筑物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确需要在实体砖墙上设窗的,相邻建筑物的窗口应错开设置,错开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2、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物为两层的,可采用敞开式楼梯;超过两层的,疏散楼梯均应直通平屋面,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并直通室外。

  3、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四层,且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平方米或超过四层的应增设一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

  4、通向室外、楼梯或平屋面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

  5、建筑物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对已经设置住宿场所的,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居住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以下楼层,住宿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隔开。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家庭居住场所,疏散楼梯应通向平屋面。

  6、室外楼梯正对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

  7、建筑物外窗或阳台等部位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员工集体宿舍,每层应设2个紧急逃生口;

  (2)家庭居住场所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紧急逃生口;

  (3)生产车间每层应设置2个紧急逃生口;

  (4)紧急逃生口的尺寸不应小于100厘米×80厘米,并必须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梯(首层除外);逃生出口不得上锁,如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8、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9、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墙应砌至顶板底部;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等设备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

  10、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分隔。

  11、室内消火栓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当采用管径不小于65毫米的市政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可设置流量不小于5升/秒(18立方米/小时)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消火栓竖管不应小于50毫米;

  (2)当市政给水管网管径小于65毫米或没有市政给水管网时,可设置一个不小于9立方米的水池或天面消防水箱,并设置流量不小于5升/秒(18立方米/小时)的管道泵作为加压设备,消火栓竖管不应小于500毫米;

  (3)消火栓装置应配置水枪、水带或消防软管卷盘;

  (4)有条件的宜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12、疏散通道、紧急逃生口、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3、建筑物内每层应设电铃等警报装置,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14、本要求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三、丁、戊类既有建筑物可参照上列技术要求执行。其他既有建筑物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