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直通港澳(非营运)车辆审批登记
【设定依据】
一、《关于各省市商办港澳入境车辆牌证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88〕89号)第一、三、四条和《关于各地商办直通港澳车辆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2〕17号)第一、二条:直通港澳车辆实行指标管理,其中入境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出境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事、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港澳有关部门通过过境车辆技术会谈等渠道商定。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直通港澳车辆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府〔1992〕125号)第二条: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企业自货自运车、公务车和私家车的牌证由省公安厅核发。
三、《印发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39号)第二十七条:其他省、市、区的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指标必须到广东省外贸厅办理登机备案手续,经确认后,到广东省公安厅和海关办理车辆牌证及车辆入境手续;省内(包括中央驻粤单位)直通港澳合作运输公司 ,由省经贸会省公安厅后审批。
【申请条件】
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1、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到非山区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8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者;以及澳门商户在我省办实业实际投资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的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指标。其中,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800万美元(64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在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16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澳门商户在广东省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的,对企业纳税的额度暂不作要求,但须出具纳税证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3、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方式到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可按第1条、第2条规定标准办理。
4、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在我国投资兴办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可按第1条、第2条规定标准办理。
5、在广东省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可按第1条规定标准办理;不予增办。
6、外商在深圳市保税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港元以上的,可准予办理1辆在深圳市内行驶的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7、外商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投资资格需要办理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一是原外商没有办理过的,新外商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二是原外商只符合办理1辆条件并已办理的,对新外商不予办理;三是原外商符合办理2辆条件,并已办理了1辆的,新外商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剩余的1辆,办结后再发生股权转让的,不予增办。四是原外商符合办理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条件并且已办理了所有指标的,新外商取得股权后增资金额达到投资办理条件的,按增资金额进行审核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
8、担任全国、广东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或广州、深圳市各区及佛山市顺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在任期内准予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9、改革开放以来,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居民,可准予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10、对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以上的,限于选择其中一个条件办理。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是除美金、港币和人民币外的其他币种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金融部门按当时汇率折合成美金、港币和人民币的折合证明。
内地商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登记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已在香港投资1000万港元以上、并已在广东省外经贸厅办理核准手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可以申请1辆内地出港商务车。
内地商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不予增办。鉴于外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已享受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政策,不予办理内地商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此外,已办理出港公务车的企业不再办理内地商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
内地公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登记
广东省各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直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办理内地公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
港澳公务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1、香港入境公务车指标由粤港过境汽车技术问题会谈小组确定。根据香港政府车辆管理处或政府物流服务署公函核发车辆牌证
2、澳门入境公务车指标由粤澳过境汽车技术问题会谈小组确定。根据澳门市政局(民政总署)公函核发车辆牌证。
【办理材料】
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6)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外商在内地兴办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投资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投资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公司的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的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3、“三来一补”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协议(合同)备案证明书》或《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证明书》及《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机器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须盖有海关的“验讫章”或“放行章”);
(9)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10)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4、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其他方式投资办实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部门提交的企业成立证明文件。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5、外资金融机构。
(1)外资金融机构的书面申请;
(2)《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银监会批文;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须港(澳)私家车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6、深圳保税区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深圳保税区管理局的申请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6)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7)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投资商户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办理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律师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本,办理澳门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商户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7、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1)所在政协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以上政协、人大部门分别以广东省政协、广东省人大办公厅的名义;另外,全国政协港澳委员或全国人大港澳代表可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名义)出具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申请函,函的附件包括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的书面申请。政协委员名单须经省政协确认并送我所备案;
(2)《政协委员证》或《人大代表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3)车主名称与委员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委员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委员有隶属关系(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8、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1)捐赠人的书面申请;
(2)捐赠地市政府(地级以上市)或者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函、省侨办的公函。省侨办的公函须已送我所备案;
(3)捐赠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4)车主名称与捐赠人相符的,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车主名称与捐赠人不符,属香港有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属香港无限公司的,须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属澳门公司的,须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上述资料证明车主与捐赠人有隶属关系(股东或董事);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内地商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登记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赴港投资的企业提供广东省外经贸厅《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4.企业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5.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驾驶执照(复印件)、内地驾驶证(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6.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7.《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内地公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登记
1、《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2、省级党政机关、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内地公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由本单位出具公函;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内地公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属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组成部门的,由各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出具公函(即由党委、政府、政协、人大各自出函,广州、深圳市可由市党政机关办公厅出函);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出具公函;各级公安机关申请内地公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的,由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公函,并出具省厅主管部门意见。
3、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6、驾驶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7、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港澳公务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物流服务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等相关部门文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车辆登记文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所有权登记凭证/汽车》;
3、驾驶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公民《护照》;
4、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5、《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办理地点】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88号
交通指引: 地铁:3号线白云大道北站公交:省交警指挥中心站,尖彭路东站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入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车辆按照每月指标数轮排队轮候;入出澳门特别行政区车辆审批登记期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入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车辆按照每月指标数轮排队轮候;入出澳门特别行政区车辆审批登记期限为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0-36220000、83111536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受理→审核→制证→发证→归档→固封
内地商务车入出香港行驶牌证登记
受理→审核→制证→发证→归档
内地公务车入出港澳行驶牌证登记
受理→审核→制证→发证→归档
港澳公务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
受理→审核→制证→发证→归档→固封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后直接显示结果并打印回执
【收费标准】
批文:240元/套
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7〕382号);关于执行申请驾驶员驾车及车辆入出境办证收费新标准情况的函(粤公函字〔2007〕848号)
补发IC卡:16元/张
关于收取补发直通港澳车辆业务便利服务卡(IC卡)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7〕198号);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行驶证:15元/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号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备注】
网上申请后直接显示结果并打印回执。办证大厅咨询岗;咨询电话:020-83111536 ; 网址:www.gdgajj.gov.cn。
【表格下载】
/attachements/2019/03/05/80bb5ca5be73df406d36bcb8dc38f2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