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40/2015-00306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广东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15-06-17
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6-17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发布日期:2015-06-17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设立保安公司:

  (一)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二)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2.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地点】

  无,申请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4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4工作日

  

【联系电话】

  无,申请单位直接联系主管部门。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无窗口,申请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市局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规范的,受理申请,反之则退回补充补正;市局主管部门审核受理材料;符合条件的呈报省厅;省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则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获取回执,凭回执号查看业务办理全过程,并将书面材料送市局主管部门;2.市局进行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呈报省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补正;3.省厅对照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

  无

  

【表格下载】

  /attachements/2019/03/05/05a364dbb82837ec8d85ec7a37ad52e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