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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40/2009-00005 分类: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09-01-24
名称: 关于印发内地出港商务车审批条件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公通字〔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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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地出港商务车审批条件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24  浏览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地出港商务车审批条件及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内地出港商务车审批条件及操作办法

   一、办理范围

   内地出港商务车办理范围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

   二、办理标准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已在香港投资1000万港元以上、并已在国内办理核准手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可以申请1辆内地出港商务车。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又确需办理内地出港商务车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或者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或者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4.企业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5.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驾驶执照(复印件)、内地驾驶证(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6.车辆角度为前方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7.《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四、操作办法

   对符合内地出港商务车办理标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申请内地出港商务车的,按受理申请时间顺序实行电脑轮候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