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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40/2011-0056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广东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11-08-22
名称: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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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发布日期:2011-08-22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由本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提交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属换领情形的还需提交原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联系电话】

  以各地公安机关所公布的电话为准。

  

【办理流程】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由本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的公安机关领取,属换领的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有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须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