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由本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提交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属换领情形的还需提交原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联系电话】
以各地公安机关所公布的电话为准。
【办理流程】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由本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申办的公安机关领取,属换领的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有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须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