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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40/2011-00559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广东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11-08-22
名称: 变更姓名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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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名

发布日期:2011-08-22  浏览次数:-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申请: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设立依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一九五八年四月)。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1、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2、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材料要求: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时限: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更换户口簿的,收取工本费10元;更换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