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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40/2011-0055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广东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11-08-22
名称: 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
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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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

发布日期:2011-08-22  浏览次数:-
设立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收缴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3、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办理入户。其外国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材料要求: 1、本人申请报告;2、属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入籍的,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属华侨的,需《华侨回国定居证》;属台湾居民的,需《台湾居民定居证》;3、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书》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时限: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办理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