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携带和走私贩运枪支、弹药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轻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三、合法持有各种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赠送、转借、转让所配枪支、弹药。违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没收枪支、弹药和非法所得外,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指枪支、弹药包括军用枪、猎枪、防暴枪、射击运动枪、仿军用枪、火药枪、气枪、钢珠枪、麻醉枪、催泪枪、电击枪、发令枪、仿真枪等枪支和各种枪支使用的弹药。
五、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打击非法枪支、弹药工作,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配合公安机关侦破重特大涉枪犯罪案件,将给予重奖。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020-83119113,8311913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