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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40/2001-0000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广东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 2001-08-10
名称: 广东省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文号: 粤公通字[2001]207号 发布日期: 200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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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1-08-10  浏览次数:-

  为了打击、取缔“私彩”违法犯罪活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私彩”是指: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在境内销售的彩票。凡买、卖“私彩”(包括竞猜香港“六合彩”中奖号码、球赛胜负等),均属违法犯罪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在广东省境内组织“私彩”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从该案查获的赃款中按10%奖励举报人,最高奖励金为30万元。

  第三条 凡举报非法印刷、贩卖、运输“私彩”报刊、资料的(包括“六合彩”玄机报、“六合彩”小报等,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举报查获印刷“私彩”报刊、资料窝点,一般窝点(2万张以下),奖励2000--5000元;重大窝点(2万张以上),奖励5000—20000元,最高奖励金为20000元。

  2、举报复制“私彩”报刊、资料窝点(含复印、打印),按查获份数给予奖励,1000张以下奖励50--500元;1000张以上奖励500—2000元。

  3、举报贩卖、运输“私彩”报刊、资料按查获份数奖励,50张以上5000张以下奖励50--2000元;5000张以上奖励2000—5000元。

  第四条 对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查获没收的赃款、物品变价款和罚款等,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公安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中核拨。

  第六条 奖励金的审批和发放。奖励金由查办该案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该单位的领导审核,报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由直接办案的公安机关发放。举报人向省公安厅举报,由省公安厅直接查处证实的,由省公安厅给举报人发放奖励金;转给所在地公安机关查处证实的,由办案单位发放奖励金。

  第七条 奖励金的领取。公安机关在查获案件后30天内通知有功人员前来领取奖励金,如有不便或领取有困难的,按举报人的意愿给予发放。

  第八条 保护举报人。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罚。

  本办法从2001年8月15日执行,由广东省公安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