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006940140/2011-00555
公安、安全、司法
广东省公安厅
2011-08-22
分户、立户
2011-08-22

分户、立户

发布日期:2011-08-22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分户、立户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年满18岁,因住所独立、缔结婚姻关系组成家庭、离婚等导致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分户。新立户的家庭由家庭负责人或指定一成年人担任户主,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不予单独立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办理地点】

  各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联系电话】

  以各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公布的电话为准。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办理

  各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收费标准】

  免费。

  依据《转发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