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动群众,彻底铲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赌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赌场的界定。凡在公共场所公开设置赌大小、百家乐等赌台或设置50台以上带赌博性质的电子、电脑游戏机(包括跑马机、吹波机、啤酒机、开心天地等)聚众赌博,现场查获参赌人员50人以上的,均视为本办法所指赌场。
二、奖励范围和金额。凡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赌场线索(本省范围内),经查证实的,给举报人奖励如下:
1、罚没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按10%奖励给举报人;
2、罚没收入在50-100万元的,按9%奖励给举报人;
3、罚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8%奖励给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奖金来源。各级公安机关没收的赌资和依法对参加赌博人员处罚的罚款上缴国库。所需奖励金由公安机关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四、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奖励金由查办该案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该单位的领导审核,报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由直接办案的公安机关发放。
举报人向省公安厅举报,由省公安厅直接查处证实的,由省公安厅给举报人发放奖金;转给报在地公安机关查处证实的,由办案单位发放奖励金。
举报人向市、县(区)、镇(街道)公安机关举报,经市、县(区)、镇(街道)公安机关查处证实的,由市、县(区)、镇(街道)公安机关给举报人发放奖励金。
五、奖金的领取。案件审结后,接案公安机关应在15天内通知有功人员前来领取,如有不便或领取有困难的,写出委托书或委托亲属代领;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将奖金送往单位或住处。
六、保护举报人。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本规定从1998年8月15日执行,由广东省公安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