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按要求办理签注手续的,可按连续居住年限(时间)计算;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没有连续居住的,可按实际居住年限(时间)累加计算。如需查询,建议您在粤居码小程序上进入“居住证”模块——点击“居住证年限”,或到居住地政务服务中心居住证办理窗口进行查询。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发布时间: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