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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1.对已办理入境手续情绪激动、大吵大闹、不停劝阻的人员,入境大厅所在地公安机关民警首先要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要求其遵守法律,配合新冠肺炎调查,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涉嫌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治安处罚;仍不配合的,可以依法传唤或者强制带离,进入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对推搡、殴打执勤人员,涉嫌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传唤或者强制带离,进入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人员,由边防检查站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出境入境边境检查条例》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注意事项:
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交流沟通,尽量说服教育,禁止使用歧视和侮辱性语言,遵循“比例原则”,把握执法尺度,严禁粗暴执法、过度执法。
发布时间:2020-03-27